彭泽法院网讯 11月3日 彭泽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商品条码违规使用的案件。
商品条码是印在商品包装上由一组黑白条纹的图形和图形下方一串数字组成的图案。采用商品条码及其技术,能够大幅度提高购物的结算速度,减少差错,实现商品进、销、调、存自动化信息管理、物流管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因此,使用商品条码是国家推进标准化的重要方面,使用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条码会影响国家对商品标准化管理,从而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被执行人某百货公司销售的碧螺春茶叶其条形码未经核准注册,被责令停止销售未经核准注册条形码的商品并处以2000元的罚款。案件进入法院执行阶段以后,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宗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将其传唤到法院。宗某表示自己违法是因为自己不懂法且是初犯希望能从轻处理。执行法官向其讲明了商品条形码的作用和国家针对条形码的相关法规,并根据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决定对其免除50元的执行费。在经过办案法官反复思想工作之后,宗某缴纳了2000元案款,并表示自己以后要多学法,做懂法、守法的公民。
本案的执行结果提醒销售者使用商品条码千万别违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对销售者使用商品条码的行为进行了规范,要求销售者在进货时,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不得使用假冒、已注销或未经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经销的商品使用商品条码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规定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